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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交易所得:
「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說明
我國自95年度起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目的是為了讓一些所得很高但繳稅金額較低甚至不用繳稅的人,至少應繳納基本的所得稅(即基本稅額),以促進租稅公平。依該條例第12條規定,個人海外所得應自99年1月1日起納入課稅。
個人海外所得納入課稅的原因,主要是目前我國綜合所得稅只對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海外所得無須課稅,因此,國人將資金移往海外投資,在海外賺取的所得不用繳稅,不僅不公平,亦導致資金外流。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將個人海外所得納入課稅,可縮小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海外所得間的課稅差異,符合租稅公平與量能課稅原則,並與國際做法一致。
海外所得課稅的適用對象,包括:
(一)有中華民國戶籍,且當年度有在臺居住事實者(不論其居住天數);或
(二)無中華民國戶籍,而當年度在臺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符合上述條件的個人,如果所得未達一定金額,仍不必申報海外所得;必須所得達一定金額且繳稅金額較低或不用繳稅者,才須就海外所得繳納基本稅額,故實際受影響人數極為有限。說明如下:
(一)全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無須申報海外所得。
(二)全戶全年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加計其他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後,總所得(即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無須申報海外所得。
(三)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加計其他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後,總所得(即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須申報海外所得。惟尚須依下列步驟計算是否應繳納基本稅額:
1、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00萬元)×稅率20%
2、應繳納的基本稅額=基本稅額-已繳納的綜合所得稅-規定限額內的海外已繳納稅額
因此,只有少數高所得者須申報海外所得,一般民眾不會受到影響,且基本稅額可先扣除已繳納的綜合所得稅及規定限額內的海外已納稅額後,僅就其餘額繳稅,不會重複課稅。如果綜合所得稅或海外所得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已適用20%以上稅率者,須再繳納基本稅額的可能性極小,影響極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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